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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其在建设一流创新生态、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坚持标准规范引领
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对照部级孵化器建设标准,结合浙江实际,按照有孵化空间、有产业定位、有专业团队、有服务平台、有投资赋能、有孵化成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具有浙江特色的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标准,推动形成主体多元、要素集聚、开放协同的孵化生态,持续擦亮“全球创新、浙里孵化”金名片。到2030年,全省孵化器数量突破2500家、总面积突破3000万平方米,培育部级孵化器200家、省级孵化器600家,引育科技型企业6万家、培育毕业企业3万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相关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推进,不再单独列出)
统筹空间规划布局
坚持规划先行,将孵化器建设纳入各地发展规划。鼓励各地围绕各类开发区、“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核心区和协同区、未来产业先导区、环大学创新生态圈等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要素充沛的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布局一批高质量孵化器。支持各地聚焦主导产业统筹建设或转型提升一批孵化器,形成生态完善、协同高效的孵化网络,构建部级引领、省级示范、市级普及的孵化格局,赋能地方产业创新发展。到2030年,实现部级孵化器在设区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全覆盖,省级孵化器在县域和省级开发区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引导多元主体建设
鼓励高校院所建设孵化器,加速源头创新成果转化,将建设成效纳入本科院校综合评价。支持投资机构建设孵化器,发挥资本牵引优势,赋能在孵企业成长。引导龙头企业建设孵化器,围绕产业生态开展深度孵化,将建设成效作为雄鹰、链主企业等评价的重要依据。推动国有企业建设孵化器,支持将园区配套设施改造提升、专业运营团队引进等孵化相关支出纳入公益性业务;通过长期租约稳定孵化场地、租金作价入股等创新模式,推动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将孵化器建设成效纳入省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鼓励各类企业腾退落后产能、利用空余物业建设孵化器。到2030年,建设由龙头企业、投资机构主导的省级以上孵化器各50家;支持每家本科高校至少主导建设1家省级以上孵化器、每家国家大学科技园至少主导建设1家部级孵化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金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推动存量载体提升
推动各地强化区域统筹、做好资源整合,加快推进辖区内孵化载体转型升级。引导各类具有孵化功能的载体对标孵化器建设新要求,补齐短板不足、丰富服务内涵,实现提质升级。鼓励众创空间积极转型,通过拓展空间、强化服务等方式,打造具备标准功能的孵化器,支持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率先向省级以上孵化器转型。推动现有孵化器优化发展方向、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探索云孵化、离岸孵化、硬科技孵化、OPC社区孵化等创新模式,加快从提供基础服务向开展深度赋能转变。到2030年,推动200家原省级以上备案众创空间向孵化器转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鼓励孵化器聚焦垂直赛道构建深度赋能体系,强化人才招引、技术转化、供应链匹配、投融资对接等专业化服务。支持孵化器建设与主导产业相匹配的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技术平台,强化与知识产权、数据要素、法律财税等服务平台的合作联动。推动政务服务和配套审批事项进孵化器、“浙企之家”服务站和知识产权特派员等服务资源下沉孵化器,引导地方政府从房租补贴向服务补贴转变,将孵化器相关服务纳入“创新券”“服务券”“算力券”等支持范围。到2030年,实现“浙企之家”服务站和知识产权特派员在省级以上孵化器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数据局)
加强品牌化卓越化发展
研究制定孵化器品牌建设与服务标准,每年遴选一批服务能力强、运营绩效好、行业口碑佳的优质运营机构,支持其通过新建、并购、跨区域布局、国际合作等方式加快品牌输出与网络拓展。支持各地通过专项招引、联名共建、合作孵化等方式,引进省外、国外知名孵化运营机构,强化全球资源链接、运营模式借鉴、优质项目落地。各地应以省级以上孵化器为重点培育方向,围绕强产业属性、强服务功能、强人才牵引、强投资赋能、强加速效应,打造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运营团队顶尖、孵化模式先进、资源要素集聚,具备全国影响力的卓越孵化器,引领孵化模式变革和行业升级发展。到2030年,引育形成10个左右具有全国影响力和行业引领力的优质孵化器运营品牌。(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加速成果转化落地
激活创新转化链条,推动高校院所、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与孵化器建立技术转移转化常态化对接机制和项目入孵快速通道。支持孵化器常态化组织开展技术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产业链对接等活动,参与全球技术创新大赛等赛事,搭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平台。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离岗创业创新制度,加速实验室成果向产业端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支持相关机构加强协同合作。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强化集聚能力和赋能效应,推动更多科技成果在孵化器转化落地。(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深化产业协同联动
建立龙头企业与孵化器结对机制,推动龙头企业与在孵企业在技术研发、场景应用、战略投资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加强在孵企业培育,遴选一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优质企业纳入重点培育库,强化创业辅导、市场拓展、要素保障,加速企业成长,打造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的生态系统。各地应跟踪在孵企业成长发展的空间需求,建立孵化器与特色产业园、开发区的接续培育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加大投资赋能力度
强化创投基金和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鼓励投资机构与孵化器共建孵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加强科技金融、科技保险等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专属金融产品,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等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鼓励各地将孵化器建设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到2030年,全省孵化基金总规模突破1500亿元,获投融资在孵企业累计超1.5万家、融资总额超500亿元。(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省担保集团)
建强孵化人才队伍
加强人才引育,推动“园区运营管理师”新职业申报,设立相关职称序列和培训认证体系;探索创业导师备案制度,建立创业导师库,做好动态管理;发挥技术经理人作用。深化产教融合,鼓励高校设立园区运营管理相关“微专业”或专业方向,开发相关课程和教材,在省级以上课程和规划教材评选中予以优先支持;支持在孵化器从业人员中开展“校企双聘”和“产业教授”选聘。强化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将孵化器人才列入高层次人才计划和紧缺人才开发目录;部级孵化器主要负责人满足相关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积极推荐有突出贡献的孵化器人才参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等。到2030年,累计备案2000名创业导师,培训1000名园区运营管理师。(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组织部〔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优化财政税收政策
将省级以上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作为“春雨润苗”等专项行动的重点服务对象,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的宣贯指导;动态建立税收政策适用主体清单,定期统计政策落实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在孵企业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统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对部级卓越级、标准级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由标准级升级为卓越级的给予差额补助;对省级引领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部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三年内最多奖补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
加强用地用房保障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将孵化器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供给和管理,支持各地探索完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地方式支持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实际运营的孵化面积可不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不以企业经营规模作为招商条件。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孵化器,将孵化器纳入盘活存量用地重点支持对象。对孵化器项目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扩(改)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空置率较高的商业综合体、商业楼宇等商用建筑转型建设孵化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加大组织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和联动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市级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政策举措,构建“国家-省-市”孵化器三级梯度培育体系;以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为依据,建立“监测-评价-优化”闭环管理体系。打造“浙里孵”省域孵化品牌,汇集项目路演、行业交流等多元活动,提升浙江孵化的品牌影响力。总结宣传孵化器建设经验,每年选树一批标杆孵化器、品牌运营商、卓越孵化人、优秀孵化企业、优质服务机构、明星孵化基金等先进典型(统称“六个一批”),持续讲好浙江孵化故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宣传部)
本文件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指引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指引
一、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一)规范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运营主体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遵守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具有稳定、清晰、集中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3.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在孵企业数占比不低于60%。
4.具备专业化、职业化运营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比不低于8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上年度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新注册的不少于4家;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不少于4家;获得投融资的不少于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合计不少于5家。
6.近两年累计毕业企业数量不少于4家。
7.自有或合作设立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孵化资金,且上年度针对在孵企业的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8.自建或共建与主导产业相匹配的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平台和知识产权、数据要素、法律财税等公共服务平台合计不少于1个,或合作签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9.有持续的孵化服务投入,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10.上年度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各类孵化服务活动不少于15场次。
(二)引领级孵化器应聚焦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地方优势产业,在满足规范级孵化器的认定条件下实行择优认定。
(三)浙江省山区海岛县(含政策享受期内的调出县)辖区内的单位申报省级规范级孵化器,相关量化指标可下降20%。
(四)上述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定义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中的要求相一致。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一)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2.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4.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5.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7.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8.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9.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10.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卓越级孵化器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实行择优认定,应突出以下特征和功能:
1.强产业属性。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近两年每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不少于30家。
2.强服务功能。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成长,提供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50%。
3.强人才牵引。管理团队由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复合型人才或在龙头企业具有资深从业经验的领军人才牵头组建,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具有一支高水平专业孵化服务队伍。
4.强投资赋能。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服务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
5.强加速效应。能够带动一批前沿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
(三)上述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四)上述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 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 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摘自《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第二章,如有修订以最新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