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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5-05-30 11:14:4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发(2025)40号.pdf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我市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委审定。

本市其他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和组织。

市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包括下列类别:

(一)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六)青年科技创新奖。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2个。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3个。青年科技创新奖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15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40项。

第五条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者团队: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中作出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巨大贡献的。

第六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或者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较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或者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显著贡献,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九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本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一定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一定贡献。

候选者提名截至当年1月1日应未满45周岁(女性应未满48周岁),且提名年度全职在我市工作。

 

第三章  奖励提名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提名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提名者是单位的,在本单位网站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提名者是个人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存在较大学术争议未取得定论的;

(四)同一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的不同奖项提名中重复使用。

 

第四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五条  我市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市科学技术奖励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评审组分为行业评审小组和综合评审小组。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分为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由行业评审小组提出初评建议后,再由综合评审小组依据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对初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

监督组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奖励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小组的建议和监督组的报告,对奖励建议进行审查和表决,形成获奖者建议方案。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建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遴选机制,优化分组评审方法。

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一)本人是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或候选者的;

(二)本人与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九条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年科技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每项8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5万元,青年科技创新奖奖金每项10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条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或者团队享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共享;奖金由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或者事先协议分配,分配前需在本单位或者团队范围内公布分配结果。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荣誉由获奖人或者组织享有。青年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享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市科学技术奖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结果和奖励委员会的获奖者建议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对有异议的内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奖励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理的个人或者组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记入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

宣传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禁止利用市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不得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联系和交往,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有关组织机构、评审组成员、监督组成员以及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提名者、有关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评审组成员、监督组成员以及评审专家违反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组成员、监督组成员以及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者行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项。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9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甬政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请点下面网址)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minzhengfu/20250529/448027.html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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