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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鄞州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4-06-13 09:36:58

01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有关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02 资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三)软件产业资金支持对象

1.在鄞州区注册从事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并按照经信、统计部门要求开展软件行业统计工作的企业。

新限上软件企业奖励、上规模奖励、引进龙头型企业奖励和产业提升奖励,为已纳入统计部门行业代码为64、65大类统计的企业。软件首版次和软件新场景产业化补助及企业资质奖励,非纳入统计部门行业代码为64、65大类统计的其它软件企业,按减半奖励。

2.软件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新限上软件企业奖励

(2)上规模奖励

(3)引进龙头型企业奖励

(4)产业提升奖励

(5)软件首版次和软件新场景产业化补助

(6)企业资质奖励

(四)数字经济资金支持对象

1.在鄞州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工业与数字经济的制造、研发和服务相关的企业。

2.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数字技术(两化融合)企业(项目)补助

(2)智能制造服务奖励

(3)数字化转型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4)工控安全补助

(5)参展补助

(五)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资金支持对象

1.在鄞州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生产智能装备及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以及有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实施需求的制造业企业。

2.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企业诊断服务补助

(2)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奖励

(3)优秀数字化改造样本奖励

 

03 资金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

 

(六)新限上软件企业奖励

对当年首次月度上规的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1-4季度纳库时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年度方式首次上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上规模奖励

 鼓励企业上规模,对当年度营业收入新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保持正增长。对上规模进档的企业实行差额奖励。

(八)引进龙头型企业奖励

对新引进的互联网百强、软件百强、人工智能百强、独角兽企业等龙头型企业、落户后两年内连续十二月合计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按连续十二个月合计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九)产业提升奖励

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30%以上的,或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5%以上的,或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3亿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以上的,或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含)至5亿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以上的,或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按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当年新月度上规企业,以2000万元为上年基数。当年前三季度每季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目标增速的50%(含),且全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目标增速80%(含),但不到目标增速的,按营业收入增量5‰给予奖励。

企业可提取最高不超过50%的奖励经费用于奖励核心团队。

(十)软件首版次和软件新场景产业化补助

1.鼓励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2.支持实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领域优秀软件新场景产业化,已具产品实体;申报项目具有一个及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项目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且累计销售超过100万元。项目研发投入主要包括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经认可的研发人员投入费用。对经评审验收的软件新场景产业化项目,按照核定后投入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企业资质奖励

1.鼓励软件信息企业资质提升,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2.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上述企业资质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二)数字技术(两化融合)企业(项目)补助

企业利用新一代数字技术,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入融合,在企业开展产品设计开发、业务流程优化、数字资源开发利用、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和新媒体营销等具体应用,数字技术(两化融合)企业(项目)投入在100万元(不含税)及以上,并已实施完成,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带动作用。项目投入主要包括与项目密切相关的软件产品的购置和技术服务费,单笔金额1万元(不含税)及以上。对通过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二级及以上的企业,经评审验收的数字技术(两化融合)企业(项目),按照核定后投入额的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智能制造服务奖励

列入区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名单的本区企业,且智能制造工程服务额(用户方和供给方为关联企业的除外)超过(含)500万元的,按照智能制造工程软性服务收入(包括为智能制造项目提供软硬件工程总包技术服务、系统解决方案设计服务、装备集成技术服务、工业软件系统开发服务、大数据技术研发和实施服务等,不包括企业自身销售的标准化软件和纯外购软件)的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服务同一家客户的奖励期限为一年。

(十四)数字化转型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1.鼓励制造业企业资质提升,对首次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按评定结果等级AA级、AAA级及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及以上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十五)工控安全补助

经认定的信息安全服务商对区内制造企业或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信息(工控)安全诊断咨询,经评定给予信息安全服务商每家1万元的补助,当年度每家服务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六)参展补助

鼓励企业参加经认可的数字经济类相关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标准摊位场租费(不含装修费)全额补助;特装费用按实际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十七)企业诊断服务补助

鼓励经认定的数字化改造诊断服务商开展对区内有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实施需求的制造业企业诊断和监理服务,诊断和监理服务范围主要聚焦生产制造环节,评估企业基本现状,给出数字化改造优化建议和流程规范。

经评定给予数字化改造诊断和监理服务商每家诊断或监理报告1万元的补助,当年度每家服务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八)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奖励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改造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对上级资金未补足的项目,区级资金给予补足。
对验收通过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投入主要包括外购的软件、技术和配套硬件投入。其中,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安全生产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软件业务系统(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等);技术主要包括数字化改造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安全评测服务等;配套硬件主要包括以购置形式添置的承载软件业务系统应用的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

(十九)优秀数字化改造样本奖励

根据不同企业规模,对细分行业数字化方案切实可行、效果好、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效应的,择优列入区级数字化改造样本案例。

对列入区级数字化改造样本案例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补助。

 

 

 

04 资金申报程序

 

(二十)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十一)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填报,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所在地镇(街道、园区)提交申报材料。

 

(二十二)各镇(街道、园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并对属地内企业提交的资料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公章,上报区经信局。

 

 

 

 

05 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二十三)项目审查

1.项目初审。由区经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2.项目评估。区经信局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3.经费安排与审定。经项目初审和评估后,由区经信局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经费安排计划。

(二十四)资金拨付

1.经费安排方案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2.专项资金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06 资金监督与管理

 

(二十五)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六)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07 附则

 

(二十七)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十八)同一主体、同一平台、同一事项,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

(二十九)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实际支出,具体按鄞政办发〔2019〕69号文件执行。

(三十)企业当年度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统计数据造假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本政策。亩均效益评价C档的工业企业减半享受有关政策,亩均效益评价D档的工业企业不予享受有关政策。

(三十一)上述政策奖励实行市、区两级就高不重复原则。

 

(三十二)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2023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23〕60号)中的《鄞州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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